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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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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建规发〔2025〕13号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综合执法(监督)局,银川市、吴忠市、固原市城市管理局,银川市园林管理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建设和交通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及时清除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制度性障碍,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对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5年第12次厅务会、第23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决定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规定不相一致的《关于印发<宁夏建筑业信用体系实施细则>补充修订条款的通知》(宁建(建)发〔2016〕28号)、《关于宁夏建筑业信用体系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宁建(建)发〔2017〕103号)、《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5号)、《关于印发<宁夏建筑监理企业良好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通知》(宁建规发〔2019〕6号)、《关于印发<宁夏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释义>的通知》(宁建(建)发〔2019〕15号)、《关于宁夏施工企业诚信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宁建(建)发〔2020〕37号)等6件文件进行废止,废止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0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https://jst.nx.gov.cn/zwgk/zcwjk/gfxwj/202510/t20251013_50512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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