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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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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建规发〔2025〕14号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建筑领域统一大市场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国务院《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5年第12次厅务会、第23次党组会研究审议通过,决定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宁建规发〔2024〕3 号)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一、第二条修改为: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开展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公开、共享、评价、信用修复、档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第八条修改为:优良行为信息是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全国范围内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市级以上行业协会(学会)依法被认可的表彰(表扬)奖励等优良行为信息。

  三、第九条修改为:不良行为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全国范围内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综合执法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等。

  四、第十一条修改为: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通过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信息化平台,采集、归集、评价、修复和公开建筑市场信用信息。

  五、第二十条删除“在信用评价节点前三年未承接有建筑工程项目且当前无在建项目的信用主体,不参与信用阶段排名”。

  六、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及相关主管部门应当规范应用信用评价结果,不得利用信用评价结果设置不合理条件,阻碍市场准入。

  七、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本办法自2024 年9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关于印发<宁夏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试行)>和<宁夏建筑业信用体系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建(建)发〔2015〕32号)同步废止,其他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上述修订内容,自2025年11月13日起执行,有效期与宁建规发〔2024〕3号文件保持一致。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0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https://jst.nx.gov.cn/zwgk/zcwjk/gfxwj/202510/t20251013_50511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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