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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王月华行政处罚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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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函以及衢州市住建局关于江苏毓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条件复查的报告,王月华(苏建安B(2020)1003825)作为江苏毓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二条,《强化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涉及安全生产人员管理的若干措施》(苏建规字〔2023〕1号)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苏建安B(2020)1003825)1年,时间从2025年1月20日至2026年1月19日。

  行政处罚期限内,不得作为安管人员用于项目管理人员配备,不得参与企业或者项目的安全管理等活动。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月21日

  


原文链接:http://jsszfhcxjst.jiangsu.gov.cn/art/2025/1/21/art_8712_114761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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